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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能否立功?

    单位与纯粹的自然物质系统的根本性区别在于前者包含着人的因素活动,包括人的主观意识活动和作为主观意识活动外化的人的行为,而后者则不包含人的因素的活动。并且,前者所包含的人的因素的活动还具有程序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因此,单位被普遍承认为意识实体和作为意识实体外化的行为实体,并且其意识和行为除了与自然人的意识和行为同质以外,还具有自己的程序性和整体性的个性。有人把法人视为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我们可以将之扩大理解为单位由于其存在的系统性而使其包含的人的因素活动具有程序性和整体性特性。当单位所包含的人的因素活动取得了程序性和整体性之后,则这种人的因素活动便上升为单位的活动,包括单位的主观意识活动和作为单位的主观意识活动外化的单位的行为,即单位的意识和行为是程序化和整体化了的人的意识和行为。当我们认识了单位的存在机理之后,我们便可以说:犯罪的自然人能够立功,犯罪单位也能够立功,自然人犯罪有立功制度,单位犯罪也可有立功制度,因为它们都是意识主体和行为主体。



    确立单位犯罪的立功制度等于是给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供一个悔罪或者将功补过的机会,鼓励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积极主动地检举揭发其他违法犯罪,或为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案犯以尽快消除社会隐患,或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来弥补其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损害,而这些又都将促进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良性转化。鼓励检举揭发其他罪行也罢,鼓励提供破案线索也罢,鼓励缉捕案犯也罢,这些都会直接带来刑事司法成本的节约。检举揭发其他罪行,提供破案线索和协助缉捕案犯所带来的社会隐患的尽快消除又会带来社会秩序的尽快稳定,而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必然直接促进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悔罪自新,加速改造,故单位犯罪的立功制度在根本上符合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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