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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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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律师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示这部法律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此法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半年的时间都要加强学习《劳动合同法》."结合长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法》研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须重视企业用工风险,避免该法实施后付出巨大的违法劳动成本.>>>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意义重大 除宪法之外受关注度最高
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布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收到19万条修改建议.这个被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称道的劳动合同法,因为其内容牵涉到每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从该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各界积极参与修改意见,一些跨国企业,外国商会,国外工会对此部法律纷纷发表意见,除宪法外,在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的通过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难."律师说,此前,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全面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有八大亮点
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律师同时结合近年经手的具体案例解决了这一影响的具体体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例: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统计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其,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南京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该公司告其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老李无法维权,只能拿包走人.
按《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当享有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的绝对权.""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向他人之手.""甚至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应当经……讨论通过""删去,用""平等协商确定""代替.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法成本: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八,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律师归纳《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南京律师网www.njLawyer.cn
(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
(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工会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工会,不能仅简单地理解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程序即可,而应理解为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还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有以下四种: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扔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经济补偿金计算包括哪些收入?
      首先,按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   其次,员工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最后,以下收入不纳入经济补偿金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比如工服、解暑饮料费用等;   2、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


·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已经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在实践中认识比较模糊。“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但是,劳动者在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付出了劳动的,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劳动合同法》作了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劳动合...


·试用期合同与正式合同
      在试用期合同中只要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适合或者不能胜任所职工作,即可单方面解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而在正式合同中,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约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毕业生应当尽量争取与用人单位直接签署正式合同。若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则依照法律规定试用期的...


·因岗位取消,员工拒绝去新岗仍在原岗待岗是否构成旷工?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基本法律特征有:(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2)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大学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x某是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因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x某的劳动争议申请主...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能否向民办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成为一名劳动者,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如脑力和体力。其次,需不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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