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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双方应该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因一方或双方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储蓄合同中,银行应该承担向持卡人提供达到足够安全的交易系统,即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足以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的安全,在储户的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窃取之后,银行也要能够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谨慎的审核取款人身份。持卡人应该尽到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因银行未履行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身份审核义务,而造成储户的银行卡资金被犯罪分子盗刷,银行应当对此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或者银行能够证明储户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以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为构成要件,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与违约责任无关。合同法分则同时规定对受害方(储户)存在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大小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犯罪分子通过复制的银行卡盗刷银行款项。

    1、犯罪分子盗取银行卡相关信息,复制了银行卡。犯罪分子通过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及其周围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取得银行卡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对于该类案件,储户的举证责任是:①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②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相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③公安机关有关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察记录;④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储户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全额付款责任。

    2、储户泄露银行卡信息,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储户无意将银行卡密码泄露给他人,或者曾经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过,他人掌握了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对于该类案件,储户的举证责任:①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②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相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③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银行的举证责任:①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提供自动取款设备运行正常,取款周围环境一切正常的证据);②储户对银行卡的使用保管不当,泄露密码等。双方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后,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但因储户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

    3、他人持复制卡盗刷了真实卡上的款项,但密码如何被他人掌握不详。银行卡密码泄露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银行举不出证据证明密码是合法持卡人泄露的,就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银行未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

    第二,犯罪分子通过原真实的银行卡刷走款项。一般是银行卡被盗或丢失后,储户未及时发觉挂失,现持卡人通过该卡将款刷走。该类案件,关键是刷卡人用的是银行发行的真银行卡,即使储户能够举证证明刷卡不是自己所为也承担责任。所以,银行的举证责任是:①储户对银行卡的保管不当,将卡丢失;②刷卡人持真卡刷卡;③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银行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以认定储户存在严重过错,应该对银行卡资金被盗刷事件承担完全的责任 。

    银行卡被盗刷后,如果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的资金,储户可以直接以侵权之诉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被盗款项,而不必等到刑事案件终结,因为银行卡资金被盗与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涉及的刑事和民事两个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侵犯的是银行的款,不是持卡人的款。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款项,依据的是双方的储蓄合同,行使的是合同权利,与刑事案件没有关系,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款项,就是要求银行履行合同义务,银行不得以犯罪贩子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应当履行储户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安全的存取环境,完善业务办理程序。储户也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因为储户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将银行卡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而是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盗刷银行卡资金的,储户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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