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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仲裁或诉讼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那么在于分公司签订合同产生纠纷起诉时,诉讼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认?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就是这里的分支结构,那么起诉时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份当事人。但是基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分公司往往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当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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