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对临时工管理办法应是怎么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临时工的相关规定,所以,为了处理好公司中的临时工。公司可以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临时工管理办法,那么,公司对临时工管理办法应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对临时工管理办法应是怎么样的

1、企业需用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其范围、数量、工资额度由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招用临时工通知单》。确需从农村招用的,报经省、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务工许可证》。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

2、企业招用临时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可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工作任务,质量要求、工作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劳动合同一式2份,企业和临时工各执1份。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终止合同,如需延期使用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后方可上岗。

招用从事起重机械、电工、金属焊接、登高架顶、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及压力容器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临时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培训,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招用从事建筑、运输专业技术的临时工,企业必须进行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考核,对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招用临时工。

4、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应参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收入,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商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5、临时工的工资,企业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招用临时工通知单》到开户银行支取。

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在核定的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列支。

6、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死亡的,比照合同制工人死亡对待。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企业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10至20个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7、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医疗期间,其医疗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停工医疗期间由企业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70%的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而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停工医疗期限超过3个月伤、病未痊愈者,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企业3个月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

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本企业12个月平均工资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8、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可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办理。合同期满后,其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转入临时工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9、临时工的劳动保护应与本企业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按标准规定发给防护用品;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应发给与合同制工人同样的保健食品和岗位津贴。

二、临时工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招用临时工的依法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被检查企业应主动接受检查。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 擅自招用临时工的,责令限期退回或补办手续,并按招收人数每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逾期不退或不补办手续的,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加罚100元。

(2) 合同期满未办手续继续留用临时工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留用人数每人处以50元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留用人数每人每月加罚100元。

(3) 按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临时务工许可证》而未领取或伪造、涂改《临时务工许可证》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3、企业拒绝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例举的一篇公司的临时工管理办法,这不能是每个公司的情况,需要公司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公司的管理办法。当然,我们还建议去平台咨询在线专业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给予更好地帮助。


·误进传销公司工作会坐牢吗
      不会。普通受欺骗或者蛊惑参加传销活动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传销行为对我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严重的影响,我国对传销组织是坚决进行打击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产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产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规定法律依据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工厂使用土地合同到期怎么办?
      工厂使用土地合同到期怎么办? 现如今,人们对于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进步,依法治国一来,人们的法律意识从一无所知到初步了解,这是个进步。所以人们在交易时会订立合同,规定双方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以后产生纠纷时,有法律依据。那么工厂使用土地合同到期怎么办? 一、工厂使用土地合同到期怎...


·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
      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比例 合同法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3%,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 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决定把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经初...


·停薪留职人员要签劳动合同吗?
      停薪留职人员要签劳动合同吗?被雇佣者因为身体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长期为企业效力或者需要长期,这时,为了双方利益均能得到更好实现,双方通常会选择办理停薪留职,既保障被雇佣者在休整结束后有处可去,又为企业节省了工资开销。那么停薪留职人员要签劳动合同吗?停薪留职手续办理流程?公司强制员...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同样是工伤,但是您也知道,不同的人到最后用人单位给员工赔偿的费用都不一样,甚至会有着较大的差异。其实这也非常好理解的,因为本身轻微工伤和影响到劳动能力的工伤这不是一个级别的,因此很多人在申请工伤鉴定期间,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工...


·员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需要什么手续
      员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需要什么手续 现在就连我国的国有企业,也已经打破了所谓的铁饭碗的制度,都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到期以后,结合实际情况再办理续签的。也就是说,在这期间,如果员工各种消极怠工的话,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甚至可以不续签。问题是即使不续签,也要正常的办理离职手续的...


·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很多朋友都在疑惑工伤是什么、职业病是什么、如何确定工伤以及工伤残疾等级的如何判定。我国在司法上给予了相应的解释并立定了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讲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工伤鉴定十级赔偿多少?
      现如今随时随地都有可能面临着事故,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不出事故,当我们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时,往往会与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进行赔偿,而赔偿则是需要一个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工伤鉴定表,那么在上海工伤鉴定十级的话应该赔偿多少呢? 上海市工伤十级 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


·在试用期可以提早辞职吗?
      在试用期可以提早辞职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就说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这其实只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在法律上,通常会出现基于劳动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之间的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劳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