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不管是怎样的犯罪,其实都是有具体的行为方式的。但反过来说,在有一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其实并不是必然就会构成犯罪,因为大部分的犯罪都不是行为犯,此时需要达到规定的标准才能定罪。那您知道盗窃罪的行为方式都有哪些吗?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介绍吧。

一、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一)盗窃数额较大

1、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都指的是盗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两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盗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前提。

另外,对于有情节严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而盗窃一次,不只包括事实上的一次,还包括法律评价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论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于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数次盗窃行为评价为法律上的一次盗窃行为,各次的数额就可以累计计算。

(二)多次盗窃

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如果三次累计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若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徐行犯处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事实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过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

修正案后的多次盗窃,不再包括入户盗窃、扒窃,也不包括携带凶器盗窃,因为三者一次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入户盗窃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盗窃金额太少、少于200元,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携带凶器盗窃

此处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那么,扒窃时使用的工具是否可以定性为凶器?比如割包用的刀片?笔者认为对此应严格要求,不符合管制刀具特征的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扒窃也是一次行为即构成犯罪。

(五)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扒窃是此次修正后比较难把握的一种盗窃行为,难就难在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分。如果一次扒窃几十元钱,是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可以一次行为而不问数额即构成犯罪;而扒窃则不同,除了使用刀片等工具进行扒窃有侵犯人身的危险外,只侵犯财产权。所以应该再设定一个数额标准,比如500元,以此来区别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即使用刀片等工具进行扒窃和一次扒窃500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而针对不同的盗窃行为,实际的处罚可能也不太一样。另外,虽然同居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出了规定,但此时规定的也是一个范围,各个省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在这个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人条件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人条件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


·侦查羁押和拘留一样吗
      拘留和羁押不一样的。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拘押场所就是看守所。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


·玩忽职守80万经济损失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玩忽职守80万经济损失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80万经济损失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玩忽职守80万经济损失的量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玩忽职守的立...


·羁押与拘留存在哪些区别?
      羁押与拘留存在哪些区别? 羁押与拘留存在哪些区别? ?拘留和羁押作了如下区别:“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


·过失犯罪刑事责任认定是什么
      过失犯罪刑事责任认定是什么 一、过失犯罪刑事责任认定是什么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合理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


·现行刑法对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0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 犯组织、利用会道门、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的情节特...


·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后释放有没事
      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后释放有没事?刑事传唤后释放有没有事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公安机关在受案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因案情不明,没有采取强制措施,24小时内放人了,但并不代表没事,因为案件还没有终结,还在侦查中。如有新证据,证明有犯罪,还可以再刑拘和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入户盗窃不值钱的财物属于犯罪吗?
      盗窃是通过非法手段将他人财务据为己有,而入室盗窃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值钱的东西法律会怎样判罚,算不算犯罪。到底入户盗窃不值钱的财物属于犯罪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解答您的疑惑。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认定,主要采取“...


·诈骗80万判刑几年
      诈骗8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嫌疑人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
      一、嫌疑人盗窃金额达到多少立刑事案件?盗窃金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还会死吗
      死缓的考验期是固定的,即两年时间。而一般会根据罪犯在死缓期间的具体表现,对其作出进一步的处理。那通常情况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还会死吗?相信这是很多被判死缓的罪犯比较关心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满还会死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