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贪污罪证据质证技巧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不管是怎样的诉讼,都要有人举证,然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证据进行质证。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具体的质证技巧其实都是一样的。接下来,就请您跟随我们一起看一下贪污罪证据质证技巧都有哪些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在很多刑辩律师对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并未给予太多关注,而是将全部精力放在案卷证据本身,这样往往会漏掉很多有价值的辩点,甚至是突破点。

(1)通过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获得的证据。

现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越来越少了,但仍然存在,只是表现的方式或者刑讯的程度不同而已。

通过会见嫌疑人,可以初步了解到刑讯逼供或诱供的线索,但要找到证据,则难度非常大。如果嫌疑人身上有伤,则可以要求对其进行验伤,并与入所体检报

告进行比对,若发现新伤,则可主张涉嫌存在刑讯逼供情形。实践中,即便嫌疑人身上有伤,事实上也确实是办案人刑讯所致,但调查到最后,结论往往是嫌疑人自己不小心受伤,或者与同监室人打架致伤,当然,这种情形的普遍存在,也与当前的刑事司法现状密切相关。

有些时候,通过认真研究案卷,也可以找到某种刑讯逼供的证据,比如有的讯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表明,本次讯问工作持续了二十多个小时,期间没有任何有关让嫌疑人休息、吃饭、喝水的记录。发现这样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明确提出本次讯问存在变相刑讯逼供的情节,要求将相应的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很多职务犯罪类案件,办案机关经常是以抓捕嫌疑人配偶或者儿女相要挟来进行逼供,此时人性的弱点使然,绝大多数嫌疑人都经不起这样的要挟,一般都会乖乖就范,逼急了甚至会出现嫌疑人为了保护自己亲属而自我栽赃的情形。

还有诱供,往往是办案人自己说了一通案情,问嫌疑人是不是这样,或者说都没说就记录了很多,直接让嫌疑人签字确认。更有甚者,说也不说,记也不记,直接拿着在单位打印好的笔录,故意选择快到中午饭点的时间去提审嫌疑人,根本不给嫌疑人留阅读的时间,匆匆忙忙地让嫌疑人签字按手印。这样的情形,有时也可以从讯问笔录中反映出来,辩护律师应当用心研究,一旦发现,也要及时提出,并以存在诱供情形为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有的时候,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的情形并不体现在讯问笔录中,而是体现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刑辩律师不可偷懒,对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诱供情形的案件,要认真查阅办案机关讯问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2)讯问场所不符合规定。

一般刑事案件,第一次讯问都是在侦查机关办案区进行的,在确认涉嫌犯罪并决定刑事拘留后,会第一时间送交看守所羁押。按照相关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的讯问室内进行讯问,不能再提到其他任何场所进行讯问。

实践中,有的跨地区犯罪案件,嫌疑人被甲地公安机关羁押之后,又将案件移交到乙地的公安机关合并侦查,同时将嫌疑人也押解到乙地的看守所羁押,此时,按照规定,从甲地看守所到乙地看守所押解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不能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只有将嫌疑人交到乙地的看守所羁押之后,才能在乙地看守所内进行讯问。笔者曾在一起贩毒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青岛的公安将嫌疑人从成都看守所押解到青岛看守所,到了青岛后,没有直接送交青岛看守所羁押,而是先将嫌疑人羁押到公安局的办案区,对嫌疑人进行了长时间的讯问,并形成了唯一一份认罪的讯问笔录。这样的证据,取证程序上应是违法的,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来判断,是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的。

(3)违反二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中国是人口大国,无论犯罪率高低,犯罪人的绝对数在各地都很大,因此各地都存在刑侦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这一问题体现在讯问工作上,就是经常会出现一人讯问,或者两个人一起同时提审多名犯人,各自讯问,然后交叉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的情况。有些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你稍作研究就会发现,同样的两位办案人,在同一时段,讯问了两名不同的嫌疑人。这样的证据的形成,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只要发现,都应列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4)鉴定机构没有相应鉴定资质或者鉴定能力。

有些刑事案件,对于事实的认定主要取决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此时,鉴定机构是否拥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应作为重点审查的内容。很多辩护律师,会犯盲目迷信鉴定意见的低级错误,想当然认为只要是鉴定机构,就一定是专业的,并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的,这是不应该的。实践中,很多案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于一些高难度的鉴定工作,根本没有鉴定资质,或者,虽然执照上拥有鉴定资质,但却没有鉴定条件和鉴定能力。比如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大多数地方的鉴定机构根本没有鉴定资质和鉴定能力,全国真正能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共没有几家。

当前,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比较混乱,水平参差不齐,辩护律师面对司法鉴定意见时,一定要做全面、审慎的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2、对证据本身的质证。

有些刑事案件,别看证据卷有厚厚的几大本,但真正有效的证据却没有多少。刑辩律师不要被证据的数量迷惑住,以为办案机关的工作很扎实,已经没有了工作空间,从而使得辩护工作流于形式。面对厚厚的案卷,刑辩律师应依据相关证据规则进行认真分析,筛选出其中真正有用、有效的关键证据,然后再将工作重点放在这些证据上。

(1)被害人陈述自相矛盾。

很多刑事案件的启动,都是始自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因此,被害人的陈述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但被害人作为所涉案件的利益相对方,其陈述往往带有个人情绪和臆断内容,且经常是多次陈述的事实前后矛盾。辩护律师应当结合被害人多次陈述形成的询问笔录,找出自相矛盾之处,以取得对事实认定上的突破。

笔者前段时间办理的一个诈骗案件,被害人在第一次报案的询问笔录中自称“他为我代办信用证,跟我要三十万元中介费,我们约定如果这个事办不成,他就将钱退给我,但现在事没办成,他却一直不退给我”,这样的表述,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肯定这是一个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而不是刑事犯罪案件。作为辩护人,我们将此问题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后,审查起诉机关便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来给被害人补充了一个新的询问笔录,在这份笔录里,被害人说当时不是这么说的,是公安的工作人员记错了。这显然是欲盖弥彰,之前的询问笔录内容是经被害人签字按手印确认的,所陈述的事实,能否通过之后一份补充笔录就轻易给否定掉?显然不可以!

多年前还办过一个职务侵占的案件,也是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取得了突破,最终将罪名由职务侵占改变为挪用资金。

在刑事案件中,假的东西就是假的东西,说的或者做的再逼真,也总会留有破绽,经不住推敲,而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用心去发现这些破绽。

(2)被告人供述各自矛盾。

被告人供述,由于多种原因,往往不稳定,且前后矛盾。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基于自己利益考虑,往往把责任往其他被告身上推,指使依据所有被告人的供述,根本难以认定唯一的事实。此时,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分析每个被告人的供述,从中提炼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事实。对于有利的事实,应同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论证其真实性;对于不利的事实,可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论证其矛盾之处。

辩护律师不要忽视了被告人供述的重要性,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只要用心分析,都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得出案件的基本事实,当然,这还需要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才行。

(3)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

有的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此时,辩护律师要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明确指出该问题,要求无罪判决。

笔者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指控被告人贪污的证据只有同案犯一个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作为辩护人,我们向审查起诉机关明确提出了这一问题,审查起诉机关因此退回补充侦查,退查提纲中基本重复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关于王某贪污的证据,只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请你局予以补强。后来开庭的时候,我就拿出卷里的这份退查提纲,让公诉人说明一下,经过退查予以补强的证据有哪些,但公诉人提出的证据,除了对那位同案犯的重复讯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因此,我明确提出,在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依法不能定罪。该案几经周折,最终生效判决认定贪污罪不成立。

(4)笔录内容严重雷同。

多份笔录内容严重雷同的情形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少见,有的甚至连错别字都完全一样,这样的笔录大多是办案人员为了省事直接复制之前形成的笔录,打印后交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所形成的。如此形成的讯问笔录,违背了正常的办案规律,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嫌疑人陈述案情和为自己辩解的权利,因此,不应被作为定案依据。辩护律师遇到这样的证据,应当提请法庭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这种记录内容上的高度雷同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也经常出现,比如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对于问题的回答经常是一种模式,比如,某某来给我送礼物,我觉得他是有求于我,于是我就收下了,在此后的交往中,我利用职权帮了他很多忙,等等。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时都会告诉律师,自己根本没有说过这样的话,都是办案人自己记的,打印出来让他签字确认。所以,作为辩护律师,遇到讯问笔录严重雷同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落实真实情况,必要时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以查证真伪。

最近我国刚对贪污犯罪的量刑、数额以及情节等内容作出修改,对于罪行十分严重而被判处死缓,之后又减为无期徒刑的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而在进行相应诉讼的时候,我们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来帮助被告人,或许还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期限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期限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期限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情形是:(一)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


·刑拘到批捕多长时间是多久?
      一、刑拘到批捕多长时间是多久?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


·盗窃罪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盗窃罪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


·农村投毒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投毒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农村投毒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目前我们国家的刑法中不再用投毒罪这个名称了。2002年时两高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该罪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是投放的危险物质足以危害...


·醉驾签认罪认罚书也会被判刑。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醉驾签认罪认罚书也会被判刑。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签了认罪认罚书的,可以认定为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检察院量刑意见判处,一般是判处缓刑。判处缓刑后也被社区矫正,定期去街镇的司法所去报道,其外出还需要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才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


·单位犯罪办理程序是什么?
      单位犯罪办理程序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和个体犯罪的办理程序大体相同,但具体又会有差异。单位犯罪涉及内容更多,更需要相关人员谨慎而严格的按照程序办事。那么,单位犯罪办理程序是什么?具体都有那几个方面和步骤?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 一、单位犯罪办理程序是什么?...


·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不能同时处罚是不是
      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不能同时处罚是不是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一般不会同时处罚,受到刑事处罚后通常不承受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违法做法构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处罚,也要追究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七条限定:违法做法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社会的和谐发展离...


·串标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具体条件是: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


·对刑事抗诉案件的质证意见是什么意思
      一、对刑事抗诉案件的质证意见是什么意思? 1、质证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旨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的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提出的意见。 2、关于刑事...


·我们都知道醉驾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
      我们都知道醉驾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损害了其他人的或者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恶劣的行为,应该及时的惩罚,防止犯过该罪的行为人还是继续犯同样的错误。那么关于海淀区醉驾关在哪里? 一、关于海淀区醉驾关在哪里? 醉驾就是刑拘,在看守所关押等候检...


·虐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虐待行为通常见于家庭成员之间,并且说到虐待的一般都是家庭成员中比较弱势的一方,包括女性、老人以及孩子。虐待行为要是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话,就会构成刑法上面的虐待罪,具体构成虐待罪的需要符合想要的犯罪构成。那到底虐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客体要件 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