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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为了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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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

为了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为医疗损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出台了许多有关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法规,那么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及风险防范分别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解答这方面的问题,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进行了解。




一、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

1、对“诊疗活动中”的理解

(1)“诊疗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于“医疗机构中”,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可予相应控制及施加影响的范围内均可视为在“诊疗活动中”。

(2)对“医疗损害”的理解: 一般医疗损害(排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六十二、六十三条)。一般医疗损害系指因诊疗行为所致不必要之损害。该损害排除:因诊疗行为所致必然或难以避免之损害;患者疾病自然转归所致之损害。该损害须以身体损害为基础,兼之相关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失,比如不可在无身体损害的情形下仅以治疗无效等主张相关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3)特殊医疗损害。医疗产品及输血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该损害系指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此三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所致之损害,非诊疗行为所致之损害。从通常意义理解,该损害同样须以身体损害为基础,兼之相关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失。医疗过程中产生之其他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隐私权受到损害的情形,按照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予以处理。不必要的检查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按照侵犯财产权益的情形予以处理。此类损害无须身体损害之基础,仅需证明存在人格权益或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

2、涉及主体及管辖的有关问题

(1)、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情形

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医疗机构分属不同人民法院管辖的,患者可择一人民法院起诉。

患者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经相关法律释明,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一般系指:如不追加其他医疗机构无法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有医疗鉴定意见或根据众所周知的医学常识认为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后果无法拆分。

(2)、不仅限于医疗损害的情形

患者因遭受其他侵权行为就诊,以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并使其遭受损害为由请求赔偿的,如其他侵权行为与诊疗行为所致损害后果难以区分,人民法院可经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3)、特殊医疗损害的情形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方只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2.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方只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4)、不仅限于一般医疗损害的情形

患者认为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同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认为输入不合格血液,同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其损害,同时认为医疗机构存在侵犯其隐私权等人格权益或存在因不必要的检查侵犯其财产权益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一并审查。

二、医疗损害纠纷的风险防范

医疗损害纠纷的风险防范主要办法之一是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和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在这两个保险中,保险公司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承担赔偿责任。降低风险。

我们在上文已经详细的为您介绍了关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和风险防范的知识,对于法律适用分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相信您对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适用和风险防范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请联系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以便您获得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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