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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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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行为剥夺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而这恰好是《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在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非法拘禁行为就会构成刑事犯罪。这里就说到了对非法拘禁犯罪的量刑处罚问题,下面我们为您带来常州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供您参考。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个月。

2、非法拘禁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经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此时都已经知道常州市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是如何进行详细规定的吧。这个内容是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因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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