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曾经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是大量存在的。然而自1992年4月1日起,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在之前的一些法律当中仍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下面就让我们来告诉您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吧。2003
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 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
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由于《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的将以上两个条件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以上就是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事实婚姻作出的规定,如今对事实婚姻,首先会通知当事人及时补办结婚手续,否则的话就会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此时对双方的利益都无法进行保障。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离婚上诉改判孩子的抚养权可能吗?
      离婚上诉改判孩子的抚养权可能吗?是有可能的,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


·离婚证据都包括哪些
      离婚证据都包括哪些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


·男方不给小孩抚养费能起诉他吗?
      男方不给小孩抚养费能起诉他吗 对方不付抚养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我国对抚养费的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


·增加抚养费和追加抚养费区别是什么?
      在生活中,父母离婚后对于孩子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孩子抚养问题也是一项重要的事情。孩子在父母离婚后跟一方生活,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可以完全置之不理,另一方是需要付抚养费的。在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时会规定抚养费的金额。那么增加抚养费和追加抚养费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


·一方犯重婚罪到哪里报案
      一方犯重婚罪到哪里报案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


·起诉离婚向哪个部门提出?
      起诉离婚是在夫妻之间就是否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的分配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时必须采取的离婚方式。对于一般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起诉离婚向哪个部门提出也存在疑问。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诉讼离婚的受理机关 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裁定书期限是多久?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裁定书期限是多久? 期限是判决书送达后的十五日之内。离婚后双方要是对于当地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内的十五日进行上诉,因为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因此和刑事诉讼不一样,就需要在收到裁定书的十五日内进行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


·一、公务员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生子会怎么样?
      一、公务员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生子会怎么样? 没有处罚,但是要上交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烟台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烟台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男方同意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不付抚养费(一)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只是他们的婚姻生活划上了一个句号,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还是要继续的。按法律的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分为:1、定期给付。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