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一、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原条文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规定单位可触犯上述两罪名的同时,亦限定了犯罪主体的范围。该犯罪主体的设定主要是考虑到国家机关以及相关单位通过主管各项行政事务、经营垄断性行业以及负责公民日常生活等情况,掌握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故应针对上述机关、单位就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相关刑罚性规定。
但随着各类社交、购物、第三方支付等网络平台的出现,以及上述平台单位要求公民实名注册并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行业要求(如支付宝以及微信的实名制),公民的个人信息逐渐亦被上述单位所掌控。此时,基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考虑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不适用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修正案》第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修正案》第十七条新规定删除了原条文中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规定,将上述两罪名的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扩大了犯罪主体并为除原规定的犯罪主体意外的单位触犯上述两罪名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犯罪客观方面包涵所有的“提供”行为
原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或是“非法提供”。《修改案》中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根据原规定的立法原意并综合相关判例,笔者认为“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而此时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体现的是立法者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绝对保护的态度,即无论何种形式的“提供”,只要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国家规定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此时对于行为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合符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
三、增设量刑格,对犯罪情节进行细分
《修正案》实施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将有两种量刑情况,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文的修改提高了触犯本罪名的法定刑,根据条文的第二款,立法者对于原“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信息后又将信息泄露的情形,持严厉打击的态度,对于此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
四、填补了原规定的空白之处
从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所规定的两个罪名可知,个人/单位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方法共有下列几种: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窃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其中对于窃取或者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手段,于原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已有规制;而对于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公民个人信息而又将该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上述法条仅就其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换言之,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无相关处罚的规定。《修正案》恰好对该空白之处作出弥补。
现阶段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情况已愈趋严重,在完善了针对公民信息保护的相关刑法规范的同时,相关部门亦应加强执法、打击犯罪的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同时,更应做到执法必严。
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规定的区别主要在四个方面,扩大犯罪主体范围、犯罪客观方面包涵所有的“提供”行为、增设量刑格,对犯罪情节进行细分、填补了原规定的空白之处。仍有法律疑问可咨询在线律师。



·检察院刑事抗诉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检察院刑事抗诉规定的条件有哪些?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


·北京危险驾驶罪免刑是怎样规定的?
      近几年我国对醉驾是十分重视的,尤其是在节假日,那么北京危险驾驶罪免刑是怎样规定的?危险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会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危险驾罪自然是会受到处罚的,对于处罚的规定有哪些呢,下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请继续阅读。 一、危险驾驶罪一般处罚的规定 1、主刑:判决处...


·需要什么条件构成遗弃罪?
      虽然遗弃行为在社会上得到您的强烈遣责,但事实上,遗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许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和幼小的儿童被家人遗弃,生活流离失所,甚至造成他们的死亡。遗弃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的条件是会构成犯罪的,那需要什么条件构成遗弃罪?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说明。 一、什么条件构成遗弃罪? 1...


·故意伤害罪刑拘多久可放人?
      故意伤害罪刑拘多久可放人?根据犯罪程度而定,一般最长时间为37天,刑事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可以判多久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可以判多久1、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有哪些? 一、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传销罪能减刑吗
      能减刑,如果有法定减刑条件时可以进行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规定什么叫传播性病罪?
      刑法规定什么叫传播性病罪? 一、刑法规定什么叫传播性病罪? 刑法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是指罪犯明知道自己患有医学上认定的性病而又去从事违法的卖淫行为,导致他人也因此患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


·中国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中国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中国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


·入室打人属于什么案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入室打人属于什么案件非法入室打人涉及两个行为,1、非法侵入住宅。2、故意伤害。但是非法侵入住宅是进行故意伤害的一个过程,因此被故意伤害的行为吸收不另行构成犯罪,综上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打人没有造成轻伤或者重伤,那么警察会处以治安处罚。而且对方可能构成非法侵入...


·偷窥别人洗澡什么罪 有什么惩罚后果
      一、偷窥别人洗澡犯什么罪?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种偷窥行为尚无明确界定,是否违法,主要看其事态的发展。如对方已口头或书面直接向他人宣扬其看到的别人私生活,就构成侵权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条文。如果仅仅满足于变态的窥视,就属游离于法律和道德的空白处。 严格地说,不少人都有窥视的欲望,但作为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