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股权处理要注意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在大幅的攀升,随之而来的也就是关于离婚的相关问题,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等。这些都是离婚夫妻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尤其是在就股权进行分割的时候。对于当事人来讲,离婚股权处理要注意什么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我们为您做的介绍吧。
1、应依法充分保护离婚股东配偶所享有的股权财产能够得到公允实现
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在上市交易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在公开市场上可以得到公平的估价,使得股权可以方便地变换为货币,因而分割时相对容易处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由于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份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性,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比较复杂。有人主张与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接强制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也有人主张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应当在取得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公司。以上主张皆建立在一个共同的前提之下,即与股东离婚的配偶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取得股权,取得股东身份资格。
2、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股东配偶应当享有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不能够主张股权共有。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公司制度的设计以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都是相符合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而有之。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实行夫妻共有是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孩子做出奉献的一方配偶提供了保护。股权作为家庭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夫妻只能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享有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分割股权本身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3、夫妻财产在家庭中处于共有,但不能使非股东配偶一方取得公司股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份,作为一种财产收益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份的收益也属于家庭收入。若在此期间转让该股份,所得价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份的收益,应当是由股东本人向公司主张,股东的配偶不能依据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个人的经营能力与公司的发展,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需体现的,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破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夫妻对于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不能主张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破灭时自然也不能对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主张按份共有,从而在离婚时取得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地位。
4、从民商法律分析
夫妻财产共有制度规定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作为物权法中的概念,原本属于所有权体系,其权利指向的应当是物。但是如知识产权、股权。基于夫妻财产共有的关系,由于知识产权与人身的紧密联系,夫妻财产共有的标的仅仅是知识产权所得收益,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对此您不存疑问。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一方面股东间相互的信赖利益外在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体现了股权是与股东人身密切不可分割的一种权利;故夫妻财产共有关系指向的也只能是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是股权本身。
5、对股东配偶离婚时的利益保护
首先,股东应负有向其配偶及法院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的义务;其次,在股东不配合股权估价或不配合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东配偶可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向法院申请对股东配偶所持股份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方式按照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即可;第三,股东配偶应当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按照公允的方式进行评估后,以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或拍卖。在对夫妻股权做分割的时候,首先还是要区分该股权的性质,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然后才能做出相应的分割。而在分割的过错中可能需要当事人注意上述几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


·丈夫起诉妻子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丈夫起诉妻子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丈夫起诉妻子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扶养包括长...


·离婚再婚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再婚需要什么手续?再婚其实也是结婚情况的一种,是有过婚姻关系的人再与其他人结婚的情况,正因为再婚的人之前有过一段或多段婚姻关系,所以比较特殊的是,会涉及到前一段婚姻关系的处理。再婚的手续和结婚的大致相同,但要注意的是,在办理之前要确保上一段婚姻关系已经办结离婚手续,不少人认为...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
      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相关赔偿义务机关会向财政部门申请费用,用来支付对当事人的赔偿。为了避免国家赔偿费用使用方面出现漏洞,导致国家财产发生损失,我国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那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做个具体了解。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第一...


·起诉离婚被告不接传票怎么办?
      起诉离婚被告不接传票怎么办? 对方不接传票,可以公告送达。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


·离婚补充协议要公证吗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尤其是对于“人人平等”的追求,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对于婚姻的选择和决定也越来越自主。当婚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之前财产分配或者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仍有未解决的方面时,双方会签订离婚补充协议。那么,离婚补充协议要公证吗?我们为您解答...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抚养权从法律上来讲这其实是一种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窃罪是什么罪名?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窃罪中的盗窃罪被您熟知一些,但是也只是对盗窃罪有所了解,对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则是不被大众所知的,下文向读者介绍的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窃罪法律条文及相应的处罚。 一、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窃罪是什么罪名 1、非法采伐...


·单方面申请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公民需要单方面申请离婚的话,此时显然是无法通过协议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不过通过诉讼方式则还是有离婚成功的可能。但是公民在单方面申请离婚的时候具体需要什么手续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一、依照我国《...


·一、离婚给孩子多少抚养费的比例是多少?
      一、离婚给孩子多少抚养费的比例是多少?离婚给孩子多少抚养费的比例是父母薪资的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


·夫妻结婚满足的条件都有哪些
      在我国,男女要想成为夫妻可不是一家容易的事情,首先需要双方都同时满足了结婚条件,之后再是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结婚手续,在领取到了结婚证之后才能成为夫妻。那此时夫妻结婚满足的条件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