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您知道童工的范畴是什么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单位是不能使用童工的,否则的话就要受到处罚。那么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童工的范畴是什么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本细则规定允许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童工。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2、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3、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用工单位和个人,在就业登记、核发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发放营业执照、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等环节,必须严格核查就业、应招人员的年龄,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核查年龄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本人身份证为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单位使用童工有什么处罚

1、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支付。

2、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等费用,医疗期最长为20个月。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1)根据残废等级,比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发给致残抚恤费。

(2)童工死亡的,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并给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个月的经济赔偿。

3、 对违反《规定》和《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的有关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4、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

(1)单位每使用1名童工的,罚款3000元。

(2)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单位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2000元。

(3)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出具假证明的,每出具1个人的假证明,罚款2000元。

5、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600元。

(4)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1200元。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罚款标准加重处以3倍罚款:

(1)使用童工两次以上的;

(2)使用童工3个月以上的;

(3)数次介绍童工的;

(4)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7、 罚款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务条例》的规定执行。

罚款和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致残抚恤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经济赔款,企业应从留利或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8、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第十四条执行;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童工的范畴是什么”以及“单位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等问题的解答,不知道有没有帮助您解开疑惑。对于未成年人,我国采取的一般都是保护原则,为了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所以禁止单位使用童工。


·工伤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合法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员工因为工作上的原因造成伤害,在发生工伤之后,很多人都会担心自己受伤了,不能上班,影响单位,那单位会不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相信绝大多数的员工都有这种担心,实际上有的单位确实也这么做了。那么,工伤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合法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


·劳动者要如何办工伤鉴定?
      劳动者要如何办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流程有三个步骤,分别是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


·工伤伤残鉴定在哪去做,如何做
      工伤伤残鉴定在哪去做,如何做 一、工伤伤残鉴定在哪去做,如何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住宅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现在买房人尤其是炒房团,对房屋的了解可以说达到了专业人士水平。看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具备交房条件等。拿房前、中、后认真的思考。住宅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也成为买房人想要了解的,今天我们带您学习。 一、住宅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工程...


·辞职不开离职证明有什么后果
      辞职不开离职证明有什么后果 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为表明双方确实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用人单位要提供离职证明。若是劳动者辞职不开离职证明,违反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还将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影响。 首先,按规定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有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否则...


·新员工入职第一个月有绩效吗?
      大部分公司对于新入职的员工来说都有一个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有长有短,试用期的工资也有多有少,当然不管是试用期的时间及工资标准,都不是用人单位想怎样就怎样的,这些都是受《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护的。作为新人,特别是有绩效考核的公司新人,对于新员工入职第一个月有绩效吗?这样的问题有很大...


·一、工伤待遇领取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待遇领取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2、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


·建筑工程款追讨方法?
      建筑工程款追讨方法有哪些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发包人欠款,还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款,他们都有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工程延期、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携款潜逃、发包人拒不结算、拒不验收等等...


·劳动合同不续签怎么补偿
      劳动合同不续签怎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申请做工伤鉴定需什么材料
      申请做工伤鉴定需什么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5、医院的首次诊断记录和出院小结。如医院首次诊断的病历等相关资料。二、去办理办理工伤鉴定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


·兼职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怎样进行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
      兼职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怎样进行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