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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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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劳动合同情形具体如下: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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