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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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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时效期间如何起算一、连带责任保证时效期间如何起算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二、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因《担保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替换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出要求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故依据《民法典》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了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则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人向该连带责任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从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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