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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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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限制其同业竞争的协议,意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会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否则劳动者可以选择履行或者不履行。以下是的我们为您总结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对双方产生拘束力的相关内容。

一、规定了经济补偿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规定了经济补偿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劳动双方均应遵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未规定经济补偿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一定产生拘束力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未规定经济补偿条款的敬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选择履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也有不予履行的权利。因此属于效力待定,并不一定对双方产生拘束力2013年2月1日正式起实施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实施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缺少经济补偿条款的效力,只是规定了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后的处理情况。由于经济补偿条款为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条款,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将缺少经济补偿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认定为赋予劳动者选择权的效力待定合同。竞业限制协议需要规定经济补偿条款,否则其效力待定,并不绝对对双方产生拘束力。若未规定经济补偿条款,劳动者履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者可以选着不与履行。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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