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融资居间合同样本及相关问题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融资居间合同样本及相关问题是什么

一、居间合同的定义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承担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义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融资居间合同范本

委托方:

住 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 (以下简称第三人)融资 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 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 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 %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三、居间人应该在下列条件成就后行使报酬请求权

1、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以合同成立为标准,至于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履行或者是否被解除,在所不问。

2、委托人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居间人不得请求报酬。

3、委托人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合同。

4、委托人与相对人成立的合同与居间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委托人与第三人成立的合同为居间人行为的结果。不过,法律关于居间人报酬请求权行使条件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相反的约定,居间人应依约定行使权利。

四、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有限制性规定的,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该限制。此时居间报酬应当采取法定限额内的约定制。

当事人未约定报酬时,居间人有无报酬请求权问题,应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如果居间人得不到报酬就不可能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则居间合同应视为有偿合同,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关于报酬的数额,可从地方法规或当地习惯。当约定的报酬过分高于居间人所得劳务的价值,从而显失公平时,法院可根据委托人的请求酌减,但对于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

以上各项内容是融资居间合同样本和融资居间涉及较多的重要内容,虽然是通用版本能应付多数情况的案例,但是由于每个融资的案例都不尽相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存在差异化,具体情况涉及到的问题不能公式化地套入式解决,融资非小事,在前期融资调查到后期操作,建议您找专业的律师团队来进行操作,把控融资风险,享受融资收益。


·订购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订购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事业单位在需要某类商品或物资时,规范的程序是需求部门先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视价值大小进行招投标,确定供应商后与之签订采购合同,虽然签订合同是最后一个步骤,但如果出现差错,依然会给公共财产和利益造成损失,那么,订购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一、签订...


·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


·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怎么解除出租合同
      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怎么解除出租合同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


·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反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为了保证自己追偿权的实现,与反担保人、债务人签订的合同。个人抵押贷款的时候更应该注意反担保合同的签订,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签订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反担...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多久,合同一般多久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多久,合同一般多久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多久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合同成立时间的理解应结合这两条规定进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产物,当事...


·合同法给合同的签订以及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合同法给合同的签订以及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还能够用来规范合同的履行、变更等情况,而劳动合同法则是为了完善劳动制度,专门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合同法。那么,仅两字之差的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有什么区别呢? 一、合同法是什么? 《合同法》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废...


·集体合同范本注意事项是什么?
      集体合同范本注意事项是什么 集体合同在签订的时候,由于涉及到的人员是比较多的。合同签订以后事关多方人的利益,因此我国政府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在签订集体合同的时候,对常见的问题一定要引起注意,集体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之上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集体合同...


·合同成立未生效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成立未生效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成立未生效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成立未生效和无效的区别是两者的合同的状态是不一样的,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合同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有哪些?(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


·如果合同到期公资怎么发?
      现在工作您都会签署合同,合同有始有终,当不再和公司继续签署合同,合同到期公资怎么发?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后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应该怎么办了?当公司单方面拒绝终止合约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本站我们和您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


·店面转让合同范本是什么
      店面转让合同范本是什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地理位置不好,有的因为店铺销售不符合所在区域人们的喜好,有的是想谋求更好的发展机遇,有的是因为自身的原因,这些原因都可能导致店铺需要转让。为了顺利地将店铺转让,并减少因此带来的损失或者是增加自己的收益,我们需要草拟一份符合自己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