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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减刑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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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公布一些新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增加新的条例,有的则是改变以前的条款,接下来我们就额为您介绍一下4月刚刚公布的职务犯罪减刑新规定的相关内容。


关于减刑规定主要是:《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明确,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其中包括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须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等报请减刑、假释须开庭审理。

孙军工指出,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孙军工指出,减刑、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内容自然也不相同。针对这一问题,《规定》第5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三、减刑假释裁定书将全部上网公布

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今天 公布的《规定》明确,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天表示,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

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制约。

减刑假释一律立案后5日内公示

《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据介绍,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5日。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从而明确了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职务犯罪减刑新规定和以前相比增加和修改了几个方面,特别是碱性假释裁定书全部在网上公布这一条款,将减刑公开化透明化,利于人们的监督,更好的保证了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的话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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