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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新刑法对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新《刑法》对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具体而言,是有关发票的发售管理、税款的抵扣和出口退税方面的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于不应发售发票的而予以发售;对于不应抵扣税款或应少抵扣税款的而予以抵扣或者多抵扣;对于不应出口退税或者应少出口退税的而予以退税或者多退税。
(三)犯罪主体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负有发票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职责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这个动机可能是贪污受贿,也可能是碍于亲友的情面。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收到单位或者是公民,提出的退税请求的时候,是会要求申请者提交退税凭证等相关之后,在查阅这些材料之后,若是发现申请者并不满足退税条件,是会驳回退税请求的,若是允许不满足条件的纳税主体退税,那么擅自批准退税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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