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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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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 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 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的全部介绍了,由此可知公司想要进行破产清算必须要符合上述的两个条件才行。一是经营上严重亏损,二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的话,我们建议您咨询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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