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报酬或约定不明时,怎样确定居间人的报酬?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报酬或约定不明时,怎样确定居间人的报酬? 一、居间合同人没有没有约定报酬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该怎样确定居间人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什么叫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且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合同居间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该怎样确定报酬的一般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但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其情况往往是十分复杂的,此时就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来为您维护权利,因此当您在现实生活中遭遇诸如工程局合同等纠纷时 ,请及时联系,让我们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使您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了解


·劳动仲裁的范围具体包括了什么
      劳动仲裁的范围有哪些(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


·企业辞退员工补偿满勤奖吗
       一、企业辞退员工补偿满勤奖吗 有满勤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


·北京市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在现在的社会中,很多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时,也就是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工作而受到伤害,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得到赔偿。那么北京市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呢?怎样的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呢?下面跟着我们来为你解答这些问题。 一、北京市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按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出现对于企业发展和个人事业都是有很大阻碍的。但是,很多时候因为劳资矛盾争议很难避免,劳动争议很多时候都要通过劳动仲裁来调解矛盾,那么有关劳动仲裁法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就带领您了解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


·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组成是什么?
      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组成是什么? ?(一)人工费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


·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从事怎样的工作
      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从事怎样的工作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从事怎样的工作?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


·监视居住的工作程序由谁执行
       一、监视居住的工作程序由谁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的,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 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强行调整岗位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项规定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


·职业病诊断与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职业病诊断与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按职业病预防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


·公司法人代表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代表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人要签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只针对自然人,而公司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是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