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订国内贸易合同的重点是什么,哪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签订国内贸易合同的重点是什么,哪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签订国内贸易合同的重点是什么?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合同的内容虽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至少也要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不能漏掉主要条款,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防止笔误错漏。比如民间借贷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写借条时很随意,最后往往产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比方说一张以四万元欠款为“标的”的欠条上另写着“还欠款3万元”这几个字就会产生很大歧义。这个“还”字是多音字,念“hai” 和“huan”产生的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念“hai”时意味着还有欠款3万元没有偿还,而念“huan”时表明只有1万元没有偿还了。尤其当有一方不是很诚实时,这种矛盾无法调和。
2、合同要合法。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多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法律对双方之间的交易有无特别规定,当然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为的,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签订合同的主体要合法,要审查对方的资格是否有权签订合同。对方单位派一个人过来跟你方签订合同时,这个人是否在法律上能代表对方单位,是否携带印鉴,是否有委托书,身份是否有职务,是否符合商业惯例,要多加考量。比如购买房屋尤其是购买二手房时,要考虑产权主体是否存在问题,房屋产权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卖方是否是在法律上有权处理房屋的人。
其次,合同内容要合法,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以“权属有争议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为“标的”的房屋的买卖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有些自然人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就把房子卖给他人,所以经常有一房几卖的现象发生。这样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3、要审查合同对方的信誉。合同毕竟是纸上的东西,关键还是看能否履行,不能履行的合同是一纸空文,还平白增加商业成本。所以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察对方履行合同的诚意,履行能力,尤其要防止对方用合同进行诈骗。很多以高息为诱饵的民间借贷,演变到最后就是合同诈骗罪,这些诈骗犯从借贷时起就从没有想过要履行合同。我们就有一个朋友被骗了5万多元,结果借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骗去的款项血本无归。
4、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相当于没签。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尽量对等,但很多人会多写一些可以约束对方的条款,而尽量少写自己不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责任,这就看谁更会签合同了。
比如房产买卖合同一般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订合同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购房者不按期付款;开发商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房屋质量不合要求;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交付等事项。
在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时,只能约定某年某月某日以前,而不能约定某年某月某日以后。比方说约定付款期限:2007年8月1日以后,这就成了一辈子也可以不履行义务的合同。
5、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诉讼、仲裁,调解等。而诉讼比仲裁繁琐,所以商务活动完全可以更多的选择仲裁,相对于“诉讼”而言利用“仲裁”有很多的优势。
总之,除非你学法律出身,并且法律实务娴熟,否则当你对合同内容没有把握时最好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有些“标的额”巨大的重要合同,通过律师见证和公证机关公证会更好。
二、哪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签订国内贸易合同的重点是什么?哪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提示,合同是否会认定为无效,是咱们合同是否成立的一个标志,在具体的交易之中,合同无效会成为双方的一个极大的风险点,不管是对于双方的权益还是经济利益,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合同到期不签补偿是一年的平均公资还是基本?
      合同到期不签补偿是一年的平均公资还是基本?合同到期不签补偿是一年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基本工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


·收购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收购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公司收购的时候,在我国的公司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收购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决定,所以收购合同的内容就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只要收购是合法的,合同都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可以违约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收购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一、旅游合同纠纷的内容 1、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业者和游客之间或旅游业者之间因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纠纷的种类:因格式条款发生的合同效力纠纷,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纠纷,因运输、饮食、旅店等企业违约或侵权形成的纠纷,因...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是怎样的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是怎样的抵押和质押以及担保是经济活动中的三种常见的活动,抵押和质押更是常见的两种担保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三者经常会被弄混,不同的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致的,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三种合同的区别。 一、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


·什么情况卖家能解除合同
      什么情况卖家能解除合同 一、合同的解除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


·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处理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合同期的
      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处理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规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确定办法。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确法规规定的,可依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及...


·电脑购销合同模板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电脑购销合同模板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电脑购销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根据《合同法》和《微型计算机商品管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条 定货、交货及验收 1、定货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 2...


·家具合同违约金支付多少?
      买家具买方违约应支付多少违约金一般来说家具城都提供家具购买合同单,每个家具城和每个家具城不一样,但是一般都规定定制商品不退不换,非定制的商品买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多数是5%,还有来回货物运送的打包费,运输费,如果还没有送货就没有这部分费用。当然最后违约金怎么给,给多少,货物给不...


·可以不通过中介续租合同吗?
      可以不通过中介续租合同吗? 一、可以不通过中介续租合同吗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以直接与出租人协商续租的问题,是不需要通过中介签订续租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


·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
      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 一、什么是质押权? 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押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