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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的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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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合同的的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经济合同纠纷发生后,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从经济合同的地域管辖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经济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好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事先规定好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从法院的级别管辖来区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或其人民法庭起诉;涉外案件和重大的、达到一定诉讼标的金额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特别重大、达到相当大的诉讼标的金额的,才能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提供尽可能详尽的证据材料。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还要递交与被告数相同的起诉状副本,以便人民法院转给被告作答辩。法定代表人如能亲自参加诉讼,要持证明自己身份职务的介绍信;如果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应填写授权委托书。起诉时,还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诉讼费。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大小照比例分担。

案件的管辖还和纠纷标的的大小有关,若标的足够大,一审就可以由中级法院管辖。如果案件有重大影响,如有纯商业行为之外的意义,地区高级法院可以提审,一审案件也可以有地方高院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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