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判刑多久不用去监狱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般需要看剩余的刑期,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可以不用去监狱,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在看守所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多次盗窃判缓刑可以吗,盗窃罪是如何处罚的?
      我们知道,触犯盗窃罪,要被判处刑罚的,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犯罪分子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曾经就有人问过我们,如果多次盗窃,还可以被判处缓刑吗?我们下文对这个问题做了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多次盗窃缓刑可以吗 我国法律规定,犯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1、实施盗窃行为...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诈骗是指完全隐瞒事情真相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而诈骗罪就是指用诈骗的行为来进行犯罪的一种行为。诈骗的形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电信诈骗了,除此之外还有传销、冒充募捐诈骗、公私财物诈骗等都属于诈骗行为。那么,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呢?下面就随着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条文...


·刑事拘留时间到后会怎样?
      刑事拘留时间到后会怎样?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自当事人进拘留所的第一天开始进行计算。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期限之内,公安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上报,其中检查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核准,一般核准的时间为7天,这7天使包含在最长期限14天之内的。如果检查机关核准通过的话,当事...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当然,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既然构成了犯罪,肯定要追究刑事责任,那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


·经济纠纷案间隔多久在拘留第二次?
      经济纠纷案间隔多久在拘留第二次?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认定犯罪中止的条件包括什么
      认定犯罪中止的条件包括什么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1、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


·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


·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如何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如何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


·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区别是什么?
      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区别是什么?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区别是刑法当中有无明文规定,如果说有着明确的规定的话,那么就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否则的话就使得法官来根据自由裁量的这样的一种权利来进行一个酌情的判决,当然一个犯罪过程当中可能既有酌定又有法定量刑。在日常生活当中酌...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哪些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有哪些一般认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


·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条文第几条
      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条文第几条 一、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条文第几条? 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