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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发放并购贷款有什么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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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发放并购贷款有什么独到之处?与券商、银行、并购基金相比,信托有着一些独特的优势。首先,交易结构灵活,可以采取设立信托计划、成立并购基金、设立子公司、与其他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到并购中。其次,结构化融资经验丰富,信托公司现在已经积累的丰富的结构化融资经验,可以将股债结合、优先次级的设计融合到并购中,合理把控风险。最后,大额资金投放能力强,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等方式募集大量资金参与到并购项目中,方式灵活,手续简便,可以与银行形成错位竞争。
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放并购贷款的形式参与到并购业务中。但是《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在此情况下,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进行变通。
信托公司即为并购方提供并购贷款,同时也直接持有目标公司部分股权。信托公司收益包括固定的信托报酬、持股部分的分红、以及未来转让持股的溢价。非刚兑业务。此种混合投融资模式,分别投资股权和债权,可以设计成一个集合结构化信托计划,优先加次级的结构化模式,也可以发起两个信托计划。
对并购贷款,考虑到财务成本偏高,建议采用2-3年的中期融资,或1年期的过桥融资。后续可以安排低成本的银行并购贷款进行接续,实现信托公司退出。
对于股权投资,应该事先约定好股权出让的估值方式,转让路径、转让的限制条款等方案。如果由合作方进行回购的,应该事先约定回购价格计算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不论未来转股途径如何,信托公司持股比例,应该低于并购主导方,为便于转让,建议持股比例不超过30%;有必要时,可以排除并购主导方的优先购买权,便于信托公司获取更好的二次转让溢价。
当然,信托公司参与并购业务也存在诸多劣势。首先,相比于银行贷款,信托筹集资金的成本较高;其次,长久以来,信托公司都是以开展通道业务为主,缺乏做全流程并购业务的专业性人才,业务整合能力较弱;最后,和长期在此市场经营的并购、券商相比,信托公司缺乏上下游资源。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信托公司发放并购贷款有其优势的一面,也有不足之处。对于“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设计贷款方案来灵活变通。信托公司只有结合自身的优势,才能在并购贷款业务中同银行分得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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