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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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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 自首 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故意毁坏财产罪是不是属于单位犯罪,主要看犯罪的主体是不是单位。例如单位非法毁坏被拆迁人房屋的,就是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中故意毁坏财物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应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它们中实施危害社会构成犯罪的自然人二者共存的主体,只有单位而设有单位中的自然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谈不上单位犯罪,单位实体存在,是单位中自然人实施单位犯罪的基础,离开了单位,自然人的犯罪就谈不上是单位犯罪,缺一不可。因此,这就决定了单位犯罪主体的二重性。  有些人认为,单位犯罪主体只有一个,就是单位,处罚就只能处罚单位。但是,单位犯罪的实施者是自然人,单位犯罪实际上是借自然人之手、脑实施的犯罪行为.一方面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进行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单位为自然人的利益付出了代价,在自然人获得利益的同时,单位——这一个行尸走肉的“东西”也在获得丰厚的利益,因此,只处罚单位.放纵自然人去另行组建一个单位重新进行单位犯罪,姑息养奸、后患依然存在,反之.只处罚自然人,犯罪单位依然我行我素,只不过更换法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单位放弃了制裁,同样放纵了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年满十六周岁,且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当发生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述行为的犯罪主体为单位时,虽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可以构成不同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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