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各地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各地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一、各地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拆迁补偿费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二、土地补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江西新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江西新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的江西省一直以来在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的发展都是比较快速的,因为江西的地理位置是比较优越的,所以也拥有比较丰富的物产资源,在发展江西本省的经济的时候,征地有的时候也是难以避免的,所以一般江西省的市民们在政府征地的工作当中,最关注...


·违法强征土地怎么维权?
      违法强征土地怎么维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同,违法强征土地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被征收人遭受到非法强征土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


·在我国什么单位有权征收土地
      在我国什么单位有权征收土地。省、市的国土局有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二、征收土地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


·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征地补偿是国家对于被征收的土地实行的一项经济补偿措施。被征地的农民最关心得就是关于征地的赔偿了。今天整理了关于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新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


·地产土地证丢失可以补办吗
      土地使用证丢失的补办流程《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土地使用证遗失(住宅用途),在土地权属清楚、无抵押、无查封、无转让、无...


·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我们在进行转让的时候,是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的,否则很容易造成违规转让,是需要进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可是,您知道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都是有哪些吗?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注意事项。 一、什...


·龙泉国寓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龙泉国寓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城市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出让的形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的,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期间是可以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当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通过特定的流程,提供相关的材料向相关的机关进行申请。下面就来了解一下龙泉...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断地规定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断地规定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中断指的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法律现象,在新出台的《民法典》中,诉讼时效中断发生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类:(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征地工作一直是各地方政府较为头疼的工作,由于各地的特异性和差异性,征地标准很难达到一致,这就需要各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符合各地方特色的征地标准。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也已经被讨论通过并在全市通用。那么该办法对于征地...


·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如何解决?
      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如何解决? 承包土地时我们都知道当事双方都必须签订合同作为保障,但是极个别情况就是在发包人将土地承包出去的时候,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该如何解决?土地纠纷中,在申请仲裁时应准备哪些材料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介绍。 一、 没有土地承包...


·拍卖土地使用年数最长是多久?
      土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在我土地的使用和划拨都用着较为严格的流程和程序来控制的。土地的使用方式可分为出让、划拨、拍卖等几种方式。拍卖土地作为一种较常见的土地使用方式的获得,那拍卖土地使用年数最长是多久呢,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为您进行详细讲解。拍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