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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法律上市如何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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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法律上市如何分析的 一、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
1、对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跳单”指的是,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的行为。
(一)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首先,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依据是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又获取报酬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间合同居间人的主要义务为: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何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能从实质上有效保证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平等与公平。根据居间合同的性质及民法典的规定,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却似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做出了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跳单”行为产生的原因
“跳单”行为的产生可以从委托人及居间人两方面找到原因。
(1)委托人一方面希望通过居间人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又希望少花钱或者不花钱。而民法典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正是由于居间合同的这一特点,使得委托人认为只要不是通过居间人签订合同就可以规避支付费用的义务。这是“跳单”的最直接动因,委托人往往在获取了居间人提供的信息以后把握了签订合同的机会,就采取隐瞒、逃避甚至欺骗居间人等行为逃避支付义务。
(2)其次,居间人提供的服务不到位,委托人对居间人提供信息的服务不认可,认为对方并没有适当履行义务,自己可以行使顺序抗辩权。这也为居间人敢于逃避责任找到了“合法”的借口。委托人认为,对于居间人不能很好地为自己提供服务,甚至服务达不到自己的满意,可以依据顺序抗辩权而不履行支付义务。
通过上文我们为您介绍的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法律分析和“跳单”行为产生的原因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出,居间合同中会约定禁止“跳单”的条款,可以有效保证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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