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的时效是多久?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的时效是多久?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是6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诉讼的具体认定情况,应当基于相关法律规定中要求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土地征收的相关过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程序,如果存在程序错误或者其它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诉讼处理。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限,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限,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我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我国的人口现状和庞大的人口基数,在带来了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资源压力。土地就是其中的一部分,我国为了更好的面对土地资源的压力,推行土地使用权限的政策。公民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使用或出租转让,不同性质的土...


·土地确权在父母名下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及能否变更?
      土地确权在父母名下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及能否变更? 1、与父母属于同一户口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以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而土地确权过程中一般是以家庭户主为承包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土地共有人进行确权登记,所以如果与父母属...


·临时土地使用协议范本参考
      临时土地使用协议范本参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因为商业或者公益活动需要临时租用土地来进行活动,那么在临时使用土地的时候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和不必要的纠纷,我们通常会签订一份临时土地使用协议书,来保障双方的利益不收侵害,那么临时土地使用协议书怎么写?临时土地使用协议范本是什么...


·农村土地被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农村土地被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土地是农民的根本,而农民土地被征用也是会有的现象,那么在土地被征用之后,相关的征用单位是会给予一定得补偿的,那农村土地被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今天我们就给您整理了一下2017年的征地新标准,让您对相关的条文规定有进一步的了解。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


·违法建筑或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能获得征地补偿吗?
      违法建筑能获得补偿吗?违法建筑一般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也就是指没有依法建造,不经允许擅自建造,或者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的建筑。违法建筑大致有以下几种,违反对话的,非法用地的,违法施工的。...


·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归属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归属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归属规定是怎样的 1、一般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到期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到期的处理方式有哪些?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


·淄博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有什么规定
       为顺应社会的发展,我国国家大力促进城市与城市联系,其中就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公路等方式来进行。那么,您知道淄博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有什么规定吗?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费以及相应农作物的补贴等。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怎么出让土地使用权
      怎么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发生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而办理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具体流程 1、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


·商品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
      商品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有哪些?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大多数买的房屋都是属于商品房。在购买房屋后,需要及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此后,购买人可以排他性的使用该商品房。虽然商品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归属于购买者所有的,但是两者是存在差异的,具体来说,商品...


·什么人有土地承包权2023
      什么人有土地承包权2023 一、什么人有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