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到期自动离职有补偿金吗?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每到年终岁末,职工跳槽离职成为一个突出现象,造成企业人事管理的困境。在用人纠纷成诉后,法官也面临着定性模糊、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到期后有很多员工选择了自动离职,那么合同到期自动离职有补偿金吗?下面我们就来说一下这个问题。
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如果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通过上面我们深入解了“合同到期自动离职有补偿金吗”的问题,深刻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某些劳动者采取了特殊保护制度。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都有重要意义


·合同上要不要写违约金?
      合同上要不要写违约金?违约金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


·赠与合同律师见证笔录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律师见证笔录是怎样的 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谈话地点: 事  由: 被谈话人:       谈话人(承办律师): 律师 谈话记录: 问:你叫什么名字?你个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答: 问:你需要我们提供什么法律帮助? 答:办...


·合同到期离职补偿都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可以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合同到期离职补偿问题需要根据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者是否有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如果劳动者个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话,是不会进行赔偿的。 一、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了6年,劳动合同到...


·店铺无偿转让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一、店铺无偿转让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店铺无偿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店铺 乙方无偿使用甲方坐落在 的店铺一间,用于办公。 2、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为 5 年。 自 2010 年5月1至2015 年4月30日...


·合同章是假的法院应该如何判?
      伪造合同订立合同的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欺诈合同,以诈骗罪论处。被伪造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期限限制 在发生单方对合同违约的情形后,当
      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期限限制 在发生单方对合同违约的情形后,当事人要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然后确定是否要解除合同。不过,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期限限制呢?下面将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期限限制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当发生合同违约情形时,就要面临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并非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选择,一般我们知道的,比如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和您聊一聊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相关内容。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


·三年合同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三年合同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我国的物业行业还没有一定的规范,所以业主和物业之间往往会产生一定的纠纷,为了小区的服务可以得到顺利地进行,所以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需要得到尽快的解决。那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才是符合法律规范又可以尽可能的满足双方的要求呢。 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什么?
      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什么?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有效合同,如果不是有效合同则谈不上解除。《民法典》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专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


·赠与合同如何行使撤销权
      赠与合同如何行使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基本含义 依《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将赠与合同的撤销区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所规定的撤销权即为赠与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