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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共同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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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共同点是什么?

一、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共同点是什么?

1、都属于强制措施

(1)拘传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为使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应强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适用拘传的权力属于司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力。

(2)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的程序,基本上可分为取保和交保两个步骤。

(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当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保证人时,则可适用监视居住的办法。

2、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采用

3、适用对象都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都不实行羁押。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不同点

(一)适用条件不同

1、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申请权限不同

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它申请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但监视居住不可申请,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

当然,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最后还是由公检法三机关之一选择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选择适用保证人保或者保证金保以及适用保证金的数额等。然后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三)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

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四)期间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视情形而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的期间一般是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是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若是公安机关在传讯时,犯罪嫌疑人不到公安机关录口供,那么就可以可能会被强制拘传,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足够能证明被拘传者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故此拘传时间时有限制的。为了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可以监视居住拘传后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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