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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诉讼资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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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后诉讼资格有哪些?债权转让后诉讼通知义务由谁履行? 一、债权转让后诉讼资格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应该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列为诉讼中。理由如下:
1、虽然该债权在转让之前已经经过法院宣判确认,但是确认的仅仅是债权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终止,继续合法有效。
2、债权人经过合法手续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合法的债权受让人并且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给债务人,由于是债权转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言外之意,债权只需要通知给债务人便可生效而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因此,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已经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受让人自然拥有诉讼资格,享有诉讼权利。
二、债权转让后诉讼通知义务
1、债权转让的诉讼通知义务是否仅由转让人履行,而不能由受让人履行。
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债权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立即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该效力并不必然约束作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对债务人在何种条件下生效的问题上,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必须以对债务人的通知为前提,即债权转让行为告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行为始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但该条款只规定了“应当通知”债务人,并没有规定应当由谁来履行“通知”义务,即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主体并没有规定明确。这是需要补充的法律漏洞。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理解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定义务人或通知主体仅为转让人。笔者认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的履行义务理解为由转让人或受让人承担,既符合立法原意,也具有现实意义和审判需要。
2、如果受让人可以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受让人未经通知就直接起诉债务人是否可以认定为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否受限的问题。
3、如果受让人不能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法院裁定驳回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起诉后,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予以补救,受让人再次起诉债务人,将面临诉讼时效已超过的诉讼风险,受让人第一次起诉债务人的行为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所以,鉴于司法体系的严谨性,诉讼资格也必须考量相关法律后做出规定,即债权转让后诉讼资格确定中,债务人应为被告,债权人则应作为诉讼体系中的第三人出现。由此,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时,则由债券受让人来代替诉讼资格履行相应的义务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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