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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既遂判刑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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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既遂判刑规定是怎样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既遂判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立案标准(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 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承兑、付款、保证票据的行为首先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若是这些违法行为实施之后,给单位、其提公民造成损失的数额并不大,那么违法职员受到的处罚一般是被降职、判处支付罚款等。若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那么就有可能会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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