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清算公司的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破产清算公司的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进行破产清算的条件

1、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组成。根据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必然决定了应当由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且为了工作开展的便利,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一定的资质。因此,清算组成员首先应当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中挑选,如果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聘请公证员、拍卖师等专业人员参与组成。

2、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类别。

(1)按有无法人资格划分,可以分为二类,一是有法人资格的、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似破产清算事务所(或破产清算公司)专门机构,在核准的范围内承接破产清算业务,承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由若干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派出人员组成的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该组织属松散型的临时机构。按有无法人资格进行划分,主要是考虑到因清算组的侵权造成损失之后的民事赔偿问题。

对于第二类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清算级成员因清算工作产生的报酬与收益,应归派出机构;如果涉及到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首先应由清算组本身承担,清算组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派出造成损失成员的机构追索。

(2)按破产清算组受理破产清算的对象,也应分为二类

一是传统的破产清算组;

二是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算组。根据目前的破产法律规定,对涉及国有企业的破产,仍然以政府及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破产清算组为好,这主要是涉及社会稳定、职工安置、劳动保障等一系列的历史包袱问题,必须要有政府的力量作为保障;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三资公司,不涉及上述历史包袱问题,那么则应当采取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可以保证清算质量提高清算效率。但是为了保证传统清算组的清算质量,可以要求将破产中的清算业务这一块,由传统清算组再打包给中介机构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相互配合,确保清算质量。这是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生存的关键,因为目前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组都是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破产的案件往往受到极大的行政干扰,所以,由中介机构成立的破产清算组是否能被选用,存在很大的疑问。因此,法院对将宣告破产的案件,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2、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

(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

(4)、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

(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

(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破产清算后质押物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后质押物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企业在破产或者是解散时,需要对现有资产进行核对,对于企业解散的情形,可以股东自行组成清算组后,偿还债务,至于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则需要由法院指定的人组成清算组,在资产核对后,破产清算后质押物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一、破产清算后质押物清偿的顺序是怎...


·一、破产案件中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
      一、破产案件中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不适用,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理由在于:(1)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将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


·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后业主怎么维护自己的受损利益?
      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后业主怎么维护自己的受损利益?企业破产对员工的利益会造成损害,同样地,那么在房地产领域,房地产公司破产也会对业主的利益有影响,那么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后业主怎么维护自己的受损利益呢?下面,的我们将就该问题为您仔细地解答,请您参阅。一、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后,将对业主...


·在我国,如果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一般会走到破产的地步.为
      在我国,如果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一般会走到破产的地步.为了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还,一般来说,可以由清算组来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算。但是,在清算的过程中,公司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那么,妨害清算罪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我们针对这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 一、妨害清算罪诉讼时效是多久 妨碍...


·破产后公司没钱发工资怎么办
      公司会按照破产清偿顺序发放的。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


·成立清算小组的股东会决议需要经过多少人同意?
      成立清算小组的股东会决议需要经过多少人同意? 一、成立清算小组的股东会决议需要经过多少人同意? 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


·以房抵债构成要件。
      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的一种方式,通常表现为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原债的履行方式为以房屋抵偿原债的合意,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抵偿原先的债务。因此通常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以房抵债双方此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2.双方达成以房抵...


·破产资产清算比例与顺序
      破产资产清算比例与顺序 一、破产资产清偿比例与顺序 (一)请求权的顺序。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企业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的原则是什么?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是企业清偿偾务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一般应按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处理,充分体现公平、对待,照顾各方利益。淸算后各项剩余财产的净值,不论实物或现金,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分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


·一、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法院的相关条件有哪些?
      一、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法院的相关条件有哪些? 1.形式审查。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本法院对本...


·老板宣布破产不发工资怎么办
      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工会寻求救济。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