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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我国对借款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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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我国对借款合同的规定是什么?一、实践合同的概念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二、银行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吗?
生活中,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而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们一般情况下将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
三、我国法律上关于借款合同性质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这句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我国法律规定上是属于实践合同的,即需要出借方提供了借款之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生效,但是除此条法律规定之外便没有其它法律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性质,所以在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或者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他们之间的合同性质应该是属于诺成性质的合同,
根据上面文章内容的梳理,相信您都已经清楚得知道什么是诺成合同什么是实践合同,以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借款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实践合同,什么情况下是诺成合同,很明显,银行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这句话是不正确的,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只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才属于实践合同,由于我国民法典的发展时间比较久,所以在制定合同时是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性,我们建议您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多咨询专业人士,以便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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