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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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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应要求借款人提高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在内的一种或多种担保。在保证担保中,当借款人不按其返回本金和利息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在抵押担保中,不移交抵押财产的占有,若借款人不按其返回本金和利息时,商业银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更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担保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借款人或第三人将担保物(质物)移交银行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以抵押财产、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2.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仅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不要求其提供担保而发放的一种贷款。信用贷款是相对于担保贷款而言的。对于信用贷款,借款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第
40条规定:”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并按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3.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贷款人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管理有严格计划,一笔资金什么时候到期,然后再安排在到期日以后用出去,以获得盈利,这些都是贷款人资金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如果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而贷款人原计划是安排到期日以后再用出去的,那么在提前的这一段时间内,贷款人就要承担因资金闲置在自己帐户上用不出去的利息损失。所以,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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