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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十六岁孩子发生性关系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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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十六岁孩子发生性关系判几年

一、与十六岁孩子发生性关系判几年

与十六岁的人发生性关系,如果对方是自愿的,不构成犯罪,如果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强奸罪的规定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5)犯罪主体:丈夫可否构成本罪,目前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到我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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