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影响有哪些?

企业信用包括生产制造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客户进行的赊销,即产品信用销售。还涉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以及使用即期汇款付款和预付货款方式以外的贸易方式所产生的信用。但是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业信用更多的依法经营方面的要求。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中,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一、会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的情形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二、纳入企业失信名单的期限

《暂行办法》第八条【列入时限】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移出情形】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也就是说,《暂行办法》一旦正式实施,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都将有一个5年的“考验期”,“考验期”内没有再发生失信行为,那么就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如果“考验期”内企业再次发生了失信行为,那么就需要继续存在于失信名单中。

三、失信企业将面临的惩戒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以下方面实施管理:

(一)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二)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除允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允许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四)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五)不予认定著名商标;

(六)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七)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企业不服的救济

1、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2、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总体上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管理。其中,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暂行办法》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上市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制度是什么?
      上市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制度是什么上市公司其实应该更深谙金融市场的经营法则才可以,其实在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公司能够上市,那么本身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就会涉及到绝大多数股民的基本利益。相对来说上市公司进行融资的时候要比一些中小企业融资容易得多。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上市公司融资管...


·公司注册年检以及材料
      公司注册年检以及材料现在,经过实践证明,中小公司在开展国民经济、添加国民工作、推动技术创新、减轻经济危机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国际的视点看,中小型公司已经成为了国际潮流。那么中小型公司都会关注一个疑问,即是公司注册年检,那么下文便由来解释一下相关问题 公司工商年检的内容...


·公司法中股东退出怎么做?
      公司法中股东退出怎么做? 我们知道我国的公司在发展上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也就是说公司的发展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一般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股东对于工期有很大的影响,我国的相关法规有详细的规定,那公司法中股东退出怎么做?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股东...


·怎样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如何设立
      怎样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如何设立 一、子公司名称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并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名称查询提供资料:...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要求有哪些? 一、概念释义 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公司注册要求是指对设立非公开募集基金机构(私募基金公司)的相关当事人的资格、利...


·税务股东投资比例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税务股东投资比例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股东出资是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一、税务股东投资比例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二、由第三人调解 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


·一般合伙企业解散原因有哪些
      一般合伙企业解散原因有哪些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股权转让流程是怎么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股权转让流程是怎么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股权转让流程是怎么样的? 1、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


·2023年股份有限公司法对于股东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股份有限公司肯定会存在股东,那么, 2018年股份有限公司法对于股东责任是怎样规定的,责任的规定,首先是依据有关法律,其次就是结合市场的不断变化产生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条例,最新的法律规定对于公司的经营不仅仅是一种法律约束,更是经运营方式的全新参考。股东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


·公司法人去世了注销重不重要?
      公司法人去世了注销重不重要? 我们您都知道,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公司,在有了公司法人之后才可以正式开始运营。但是,如果公司法人退休或者不幸去世,要不要对公司法人进行注销呢?公司法人去世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当头一棒,那么,公司法人去世了注销重不重要?我们一起来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