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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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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4年6月13日晚7时许,原告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太仓市通港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丁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谢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谢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拖拉机驾驶员丁某在肇事后仅支付了2万余元,此后便不知去向。伤者谢某的家人为挽回谢某的生命,也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谢某家人催交。经了解,事故发生前丁某在天安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曾为肇事拖拉机投保了1份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肇事者不知去向,受害人家境贫寒,受伤者等钱抢救。无奈之下,谢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因情况紧急,便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案情分析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情况紧急,便立即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先行给付原告抢救费6万元。
  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并获得法院的支持,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过去,法院既难以立案受理,更谈不上裁决支持。而现在法院这样处理,显然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的缘故。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但由于此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而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先后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都没有规定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尽管车辆肇事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事情过去也天天发生,但由于法律既无规定,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而鲜有第三者直接向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的。
  这种情况自今年5月1日起,有了改变。因为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而按照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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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每一个驾驶员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且保险公司在其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对肇事逃逸的免赔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适用逃逸不赔条款时不应再苛求保险人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另外,如果对此种交通事故逃逸犯罪行为仍然支持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则无异于鼓励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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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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