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诉讼法改变管辖后羁押是多久?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刑事诉讼法改变管辖后羁押是多久?

一、刑事诉讼法改变管辖后羁押是多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三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那么,本案是否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对于在侦查期间改变管辖后能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参照执行,则可能造成非法羁押甚至导致滥用职权犯罪。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中国刑事拘留适用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超期羁押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而其起点就是刑事拘留措施,本文拟从制度构建的角度,分析拘留措施的适用问题。

(二)、刑事拘留的性质

1、拘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即拘留是一种保障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措施。

2、拘留适用的紧急性、短期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为24小时,可见拘留为一种紧急措施,非紧急情况不可适用,如需适用,时间要尽可能减短。但是,我国还规定了大量拘留延长的“例外情况”,然而实践中,例外已经和原则发生了替换。

3、拘留适用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由于拘留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这也就是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令状原则。

4、侵益性。拘留的行使,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国家公权力的尖锐冲突,应由法律严格规范,避免错拘,乱拘。

(三)、中国刑事拘留的制度缺陷

1、拘留决定的主体属于公安、检查机关。

由于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对拘留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在实践中,往往只要公安机关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几乎都可以直接适用拘留。

2、对拘留适用条件的规定操作性不强。

如,刑事诉讼法第61条(4)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几乎已经将所有情况包括在内,公安、检察机关可以依此类条款任意裁断拘留。

3、拘留期限的延长过于随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显而易见的,拘留期限的延长,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可以依侦查,讯问的需要而随意适用。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缺乏适当了救济途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犯罪嫌疑人是在看守所进行的,包括拘留后羁押以及逮捕后羁押。两种羁押的类型不同所导致的羁押期限也不同,对于拘留后的羁押,最长时间不会超过三十七天,而对于逮捕后的羁押,特殊案件的最长时间没有固定的标准。


·入室抢劫罪刑标准
      入室抢劫案是抢劫案里常见有频发的案件,是犯罪人以各种非法手段进入被害人家里,进行抢劫的行为,刑法也对其有相应的处理判刑标准,那么最新的罪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我们为您解答入室抢劫罪刑标准2016的有关知识,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入室抢劫罪刑标准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


·刑拘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是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刑拘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是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立案侦查(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全案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


·持刀抢劫一百块应该怎么判刑
       一、持刀抢劫一百块应该怎么判刑 我国《刑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


·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什么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都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都有哪些? 如果我们的人身权利在生活遭到了侵犯,那么我们就可依法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加害者在加害过程中造成了我们人身财产的损失,我们同样可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是这类诉讼案件的赔偿司法机关明显不能用单纯的民事诉讼赔偿原则来作为裁决依据,那么刑事附带民事...


·最新串标罪追诉标准如何规定的
      最新串标罪追诉标准如何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


·刑事自诉案件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自诉案件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刑事自诉案件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1、刑事自诉案件办理首先可以由涉案双方协商赔偿事宜,若是无法协商一致,受害方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请求。 ...


·故意伤害致死可以判死刑吗
      对于故意伤害的行为,至少达到轻伤以上损害程度的,才会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而此时根据造成的损害情况不同,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同的。那么故意伤害致死可以判死刑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


·刑事批捕在刑事拘留后多少天
      一、刑事批捕在刑事拘留后多少天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


·我国被判处终身监禁能减刑不?
      一、我国被判处终身监禁后是否可以减刑?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 ...


·单位犯罪怎么写内容是什么
       犯罪是一个不好的事情,无论是什么犯罪都会被法律制裁,但是犯罪都会写一些内容,那么单位犯罪怎么写内容是什么?这需要去考虑,不能犯了罪以后什么都不做,听天由命是一件不好的事情,要通过自身的悔改,去改变自己的处罚程度,改变自己的量刑。 单位犯罪怎么写内容是什么 单位犯罪 单位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