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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届满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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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届满后怎么处理?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2、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3、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二、如何防止超期羁押的产生?1、提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法定强制措施的实用性。为此,必须强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提高它的利用率,使一些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方式被采取强制措施。对羁押期限已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灵活运用。2、强化监督手段。应加大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各个诉讼阶段得到有效的监督。3、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注明制度。在犯罪嫌疑人逮捕证上注明被羁押的期限,过期则自行失效。案件从一机关移送到另一机关,受案机关用换押证继续依法关押犯罪嫌疑人,在换押证上,注明本机关的羁押执行期限。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有明确规定,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届满后通常面临几种处理方式。对没有犯罪嫌疑的,羁押到期后要释放,不得超期羁押。而需要进一步侦办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将逮捕变为取保或者监视居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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