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预约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预约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脚缔约过失责任更为严重的赔偿责任。由于预约与缔约过失制度均有保证“本约”有效签订之价值,因此,两者的确有颇多相似之处。但是,缔约过失制度与预约也存在一定区别,重要区别之一就是:预约是当事人对本约签订的预先安排,其可能包含违约责任的具体化等条款,固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对其约束刚性更大;而缔约过失则是法定的一种制度设计,适用于本约签订的整个过程,法律也明确规定缔约过失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其更多是对当事人在签约谈判过程中过失的一种事后评价。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虽然预约明显是处于本约的缔约阶段,但违反预约的行为与缔约过失行为承担的责任应是不同的,预约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反预约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可以事先约定;若未约定,则应以预约合同的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可见,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较缔约过失责任更为严重。究其实质,违反预约和缔约过失,违约方承担都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只是缔约过失情况下,一般限定在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范围内(即其为缔约付出的成本)。而预约合同可能已经对本约标的物、对价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对本约的期待利益已经固化,违约方一旦违约,守约方的期待利益也随之丧失,而由于时间的关系,守约方亦丧失了与他人订立同类本约合同的机会。从而导致机会损失可能变为现实损失。当然。机会损失如何界定以及是否赔偿,学界和实务界始终存在争论,目前尚未形成共识。



·一、未签订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未签订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合同诈骗和欺诈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合同诈骗和欺诈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


·运输合同未结算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运输合同未结算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1、不同的运输方式,诉讼时效期间长短不同。2、 当事人就内水货物运输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当事人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180日;当事人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二年。3、其次,法...


·质押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合同的形式?
      质押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合同的形式? 在生活中我们签订的合同也越来越多,当遇到需要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那么你知道质押合同的定义什么,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质押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合同呢?请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质押合同的定义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口头通知行吗?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口头通知行吗?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口头通知行吗? 1、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效,不合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 2、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


·引起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有哪些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因此,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


·设计合同的赔偿额是怎样的
      设计合同的赔偿额是怎样的 一、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属于违约行为?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


·买卖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买卖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买
      买卖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买卖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在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待给付前,当事人有权拒绝先给付的权利。那么,现实生活中,有哪些买卖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呢?来为您举例分析。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


·多边居间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多边居间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一、多边合同的概念 多边合同是稳定商品价格的另一种方法。这类合同通常会设定一个最低价格和一个最高价格,进口国可以按最低价格从生产国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生产国则可以按最高价格销售一定数量的商品到进口国。多边合同多发生在几个出口国和几个进口国之间。 二、...


·一、出租人强制解除合同法律风险是什么?
      一、出租人强制解除合同法律风险是什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