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调薪但未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调薪但未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调薪但未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薪酬调整问题达成一致的,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调薪对双方来说才算是合法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在调薪之后,未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那么这是属于不合法的。

二、用人单位可以调岗调薪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调岗调薪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管之前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调岗调薪。

在员工管理过程中,尊重员工感受,使员工在企业中找到归属感应该是企业日常管理中最应该值得注意的一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争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最明智的选择。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这里指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就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必须是在医疗期满后。如果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权擅另行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3、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无权另行安排劳动者工作。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然能够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另行安排工作,只有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权另行安排劳动者工作。


·房价高一直是中国工薪阶层面临的巨大问题 ,这也导致许多人选择
      房价高一直是中国工薪阶层面临的巨大问题 ,这也导致许多人选择另一种方式,租房,这种方式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城市中的中产阶级的窘境,租房产业也因此不断发展,尤其是在发达的大城市中,这种情况更加普遍,租房必然涉及经济利益,比如房租定金的缴纳,那么房租租赁定金能退吗...


·一、劳动法对童工的定义是什么?
      一、劳动法对童工的定义是什么?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


·一、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的依据是什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


·不签劳动合同有哪些后果
      不论是古时候还是现今社会,劳动关系都是最普遍的存在。古时候的用工关系中会有契约来证明用工关系,而在现今社会则是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证。不过,如果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有哪些后果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签劳动合同有哪些后果 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


·劳动仲裁委托律师后还用管吗
      需要的,需要你提供仲裁相关资料以及证据。其他的可以全权委托代理律师处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工伤基本法律规定
      工伤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在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进行了如下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


·一、劳动合同签收单的作用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签收单的作用是什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通常会让员工在签收单里签名以示领取劳动合同签收单,因为用人单位已经有一份劳动者签字的劳动合同了。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规定是什么?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


·一、小的工伤误工费由谁承担?
      一、小的工伤误工费由谁承担? 如果认定为工伤,产生的误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期间、误工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


·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情形有几种1.在培训服务
      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情形有几种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