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其代理机构需要严加规范,重点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问题。

不动产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登记资料。对于其中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尤其房产测绘成果、宗地图等专业性强的资料来说,确实需要专业的测绘公司进行测量。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鼓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专业不动产登记代理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亦可以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政府通过招标确定不动产登记代理公司对辖区内不动产进行登记调查,再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实践中,农村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测绘等业务如果由基层国土资源所来承担,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专业人手不够和经费不足。但是,农民群众委托专业测绘公司等代理机构来实地测绘,又面临收费标准不统一甚至乱收费、乱涨价问题。对此,建议国家层面着力优化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业务,同时对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予以规范,尽量减轻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二、申请人应该对材料的真实性作补充声明,避免因继承产权纠纷引发的登记责任

对房屋继承、受遗赠导致的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已取消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文件。这样避免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往返公证处等部门的奔波之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尽管如此,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然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公安机关出示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必要材料,而据了解,公安机关现在不再开具类似证明材料。对于类似情况,虽然《不动产登记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为了让不动产申请人明确其义务,在此建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再次要求申请人补充一份声明——明确注明当事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调查、走访核实。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动产登记机构因继承产权纠纷产生的登记责任。


·对于有送达地址的借条范本内容是什么?
      对于有送达地址的借条范本内容是什么? 一、有送达地址的借条范本内容是什么? 借条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死亡人有征地补偿吗
      死亡人有征地补偿吗 一、死亡人有征地补偿吗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


·宅基地买卖诈骗要怎么处置?
      农村的农民大部分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宅基地,在必要的时候,就可以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买卖。不过,这种宅基地的买卖时常会出现问题,而利用村民淡薄的法律意识进行诈骗就是其中一种。那么,宅基地买卖诈骗要怎么处置呢?接下来就随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诈骗用于新建宅基地房应该如何处理 诈骗用于新建宅...


·最新甘肃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甘肃农村征地补偿标准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速度越来越快,政府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征地行动,以此保证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充足。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征收他人土地的,需要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征地补偿,否则政府的征地行为就是违法的。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甘肃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以供参考。一、集体...


·最新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市区Ⅰ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0000元/亩调整到46750元/亩,Ⅱ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到43200元/亩,Ⅲ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5250元/亩调整到41125元/亩,Ⅳ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3350元/亩调整...


·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公司股东依法把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就是股权转让。作为一种交易行为,股权转让在公司收购、重组、投资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税收问题。那么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今我们就为您讲一讲关于股权税收问题,请您往下阅读。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观点...


·媳妇改嫁能带走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媳妇改嫁能带走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一、妇女改嫁能否带走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


·非法占用耕地罪怎么处罚,非法占用耕地罪的量刑标准
      由于耕地资源有限,我国对农村当中的耕地都是要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的,同时也要求不能非法占用耕地,否则就会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那么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的该怎么处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非法占用耕地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


·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流芳街;大桥新区办事处;庙山开发区庙山、邬树、普安、向阳、幸福村、纸坊街;藏龙岛办事处长家咀、梁山头村。补偿标准为:耕地:48300元/亩;菜地:53130元/亩;果园:53130...


·商品房小区土地使用权怎样确定
      商品房小区土地使用权怎样确定 一、商品房小区土地使用权怎样确定 一、商品房或住宅小区的地皮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购房个人的。 二、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怎么写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怎么写 土地入股合作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承包方(简称乙方、个体农民):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