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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赔偿责任谁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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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行医赔偿责任谁进行认定?

一、非法行医赔偿责任谁进行认定

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二、非法行医的情形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三)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非法行医问题

(一)出租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发票收据、医疗文书、医疗设备等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

(二)将科室等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定额费用的。

(三)挂靠并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及医疗文书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

(四)以场所、设备、人员、收据、处方、医疗文书等有形资产和医院名称等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门诊”、“中心”、“项目”,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利的。

(五)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中心”、“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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