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倒闭哺乳期员工赔偿?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企业倒闭哺乳期员工赔偿?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孩子出生后,为了让其更好地成长,不少女性员工会选择哺乳,哺乳期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收入受到影响,若是再遭遇企业倒闭,更是雪上加霜;作为企业,倒闭需处理很多事情,其中一项便是哺乳期员工的赔偿,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倒闭哺乳期员工赔偿应该是怎样的,《劳动合同法》中对这种情况,又是如何解释的?为您解答。一、有关哺乳期的规定1、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确实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2、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条旨在充分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也就是说即使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孕期与产期和哺乳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中,产期长度应当以生育正产、难产或小产的法定产假期为准,哺乳期长度应当与法定界限相符,一般限于婴儿周岁。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辞退,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引起辞退的事由在法定禁止性条件的适用范围之外,并且与怀孕、分娩或哺乳毫无关系。不过,如果企业关闭、破产或撤销,其主体就消亡了,劳动者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将自然终止,即使是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原劳动合同也无法履行,也应当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关闭、破产或撤销,处于“三期”
的妇女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遇企业破产,女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企业应当将其工资、生育医疗费用及有关福利待遇等计算至哺乳期满(即孩子一周岁止),并在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连同经济补偿金等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故员工可要求公司补偿未休完产假部分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也规定:破产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破产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以一次性发给。另外从公司宣布破产之日起,到预计的哺乳期结束期间,公司还需为孕期女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次性预发工资,同时,将此期间纳入工龄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二、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哺乳期是12个月,在这之后公司如果解雇该女员工,在补偿方面和其他员工没有区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这种情况对哺乳期妇女没有特别规定,意味着和其他员工获得同样的补偿。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补偿参照前面引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三、员工如何争取利益
?公司倒闭可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对于哺乳期妇女规定不是很明确,依据相关规定,产假期间工资需全额支付,故员工可要求公司补偿未休完产假部分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从怀孕期到哺乳期,法律都是很照顾职工的,而且就算企业倒闭,只要职工还处于“三期”,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与此同时,存在生活困难,特殊情况的,法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综上就是对“企业倒闭哺乳期员工赔偿应该是怎样”的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不妨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希望我们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
      会选择诉讼或仲裁。那么拖欠工资的仲裁期限是多长?1.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原则上为一年。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2.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工人不敢要求他们的权利,因为他们害怕失去他们的工作,即使他们知道他们的合法权利被侵犯了。因此,为了充分保护...


·试用期过后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试用期过后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才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阖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时候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时候,肯定是要规定合同期限的,那么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一般到期的话都是要进行续签的,如果劳动者不想续签的话,就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重新续约,如果劳动者不想跟单位续约的话应该提前三十天告...


·误工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误工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什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


·公司改制后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况?
      在当今社会下,每个人都是需要出去工作的,工作单位各不相同,薪资待遇也是不同的,有签合同的,也有上编制的,在编制内是没有什么好担心的,但是签合同的这种变数,就比较大,特别是公司改制,那么公司改制后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况?接下来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


·一、单位有过失员工能随时辞职吗?
      一、单位有过失员工能随时辞职吗?在一般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


·一、天津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天津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


·工伤认定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其实在工作当中,如果遇到工伤的话,不管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所以说现如今我国的各单位已经非常注意这一问题了,不管如何遇到工伤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一定要积极面对,及时的为员工进行工伤认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管辖...


·劳动合同法解释三的内容是什么
      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有过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历,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你是否对劳动合同有了足够的了解你,对于里面的一些关于自己的利益的条款是否知道他具体的意识是什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劳动合同法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


·工伤鉴定9级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有可能因事故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况,在工伤发生后,依照伤残等级的不同,赔偿标准也是各异,以国家工伤伤残9级为例,关于工伤鉴定9级标准2017年的最新规定是什么,赔偿标准和申请流程又是怎样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1、2017年工伤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一、员工居家隔离期间有没有工资?
      一、员工居家隔离期间有没有工资?人社部办公厅1月24日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