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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如何参加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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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B作为原告,次债务人C作为被告是毫无疑问的,但关键是债务人A如果参加诉讼是居于原告地位,被告地位,还是第三人?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有争议,对于债务人B的地位主张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都有,笔者认为,债务人应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原因如下:(一)债权人B和债务人A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类的,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债务人A不应是共同原告;(二)债务人A与次债务人C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他们对债权人B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债务人A不应是共同被告。(三)债权人B行使代位权时,起诉的是次债务人C,其实体权利直接指向次债务人C,而不是债务人A,债务人应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四)《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权利,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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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挪用公款不属于共犯的可能性有多大挪用公款不属于共犯的可能性是较小的,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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