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地补偿费是什么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哪些及怎样计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征地补偿费是什么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哪些及怎样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一、基本知识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实际中,用地者在预算出其三大补偿费金额后,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与村集体,由村集体再行处理。因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而转移,此时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村集体占有控制,村民并不拥有该费的所有权,其与村集体形成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村集体作为享有青苗补偿费的村民的债务人,必须将该费返还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体行使给付请求权。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俗称“劳力安置”,是对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多寡、支付标准并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响,其标准更多地考虑受安置农民个体因素。

  二、可执行性分析

  三大补偿费可否执行,关键在于其性质是否属一般的“财产”范畴,即其是否具有不可执行的个性。如上分析,村民取得青苗补偿费的法因在于损失与补偿,其取得的该收入,并不异于其他财产,故不具有不可执行的个性,应当可以执行。而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可否执行,我们则在下面具体探讨。

  1.对已经进行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法院有权予以执行。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处分加以强制限制,但对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并未禁止处分。因此,村集体对土地补偿费的处分有完全权利,对其依自治权作出的处分的合法性,应当予以承认。土地补偿费财产性质同于其他财产,但因土地补偿费权属归村集体,若村集体对土地补偿费并不分配到户,则法院不能因被执行人为村民而执行集体财产。仅在村集体依法分配土地补偿费,该征地补偿款权属、性质发生变动时,法院对此时的土地补偿费才可采取强制措施。

  2.对于直接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法院亦有权予以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并不与法律强制设立安置补助费初衷相冲突,安置补助费设立初衷在于保护农民这一弱势职业群体,强制执行对象为农民个体,注重对被执行个体的生活条件、经济状况的分析。在现实中,多数农民并不富有,安置补助费在其失地后一段时间内,对其生活与工作的扶持亦可以想像,故一般不能再强制执行。对此,法律亦规定了强制执行中的执行豁免制度,法院在执行中必须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使其不会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走上绝境,或只能依赖社会救济过日子,导致社会负担的加重。

  综上所述,对于直接支付给村民的安置补助费法院有予以执行的权力。法院强制执行标的为行为或财产,其中的财产应为被执行人所有或可支配或可期待财产,若土地征用后对需安置人员进行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不再直接支付村民,虽安置补助费利益指向被执行人,法院对该种类型的利益可否执行,理论界尚未形成主流观点,为稳妥起见,法院目前对该利益不予强制执行为妥。

  三、法院的执行

  法院在对三大补偿费执行中,应当先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征地补偿款的收入,以及被执行人个人具体收入金额。对被执行人的该收入予以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必须是该收入名义上已归被执行人所有。因此,对于这三种费用的执行,还很有必要结合征地补偿款的支付过程进行分析。

  由于青苗补助费完全归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虽青苗补助费由村集体占有,但所有权归属于村民,因此,在用地者征地并支付青苗补偿费后,法院即有权对该补偿费予以强制执行。而对土地补偿费强制执行的条件,是该补偿费所有权属已发生变动。一般而言,村集体作出分配决议后,因决议为纯意思表示,故并不立刻致使征地补偿费性质、权属发生变化。同时,再考虑到村集体也完全可再依法重作出推翻分配该补偿费的新决议,因此,即使在决议中被执行人可得土地补偿费已得到明确,法院亦不能对权属仍归村集体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然而,因村集体依法作出的决议,对村集体本身及村民具有约束力,故在尚未有相反证据足以排除该决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分配决议对属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范围的征地补偿款予以冻结,以防事后的执行难。这是法院对权利人可期待权利预先采取的控制性措施,法无明文禁止此种执行措施,故从法理上讲,应当是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村集体事后重作出与分配决议相抵触的新决议,法院可在审查后予以解冻。此时的解除冻结裁定并非基于前一冻结的根本性质错误,而是基于法律事实的变化而变化。另外,如果在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不能再放弃领取该土地补偿费,法院也不因其不到场,而受制于村集体意志,致使划拨不能。笔者还认为,因分配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属于村集体分配其集体财产,若村集体对法院的划拨措施不予配合,法院可直接执行村集体的其他财产,以充抵执行标的额。同理,在形成需安置人员不再统一安置的决议后,法院即有权对被执行人的安置补助费予以执行。


·毁坏或撂荒的承包地能否确权?
      毁坏或撂荒的承包地能否确权? 一、毁坏的承包地的确权登记 承包地毁坏,能否确权要分情况来看: 1.农户私自毁损了地力的承包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如果耕地地力毁坏程度不重,不能因农户违法使用承包地耕地行为改变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应按照原农村土地承...


·蒙城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随着现在各个城市都在大量的发展,都在开始征地、拆迁就是为了能更好提高群众的生活水平,那么蒙城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就是要根据土地的位置、面积、还有当地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来进行补偿,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蒙城县2017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皖政...


·涪陵区最新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涪陵区最新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涪陵区最新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补偿 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


·土地使用证没过户的情况有什么?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政策也在不断的健全,在现阶段,我们国家是实行的土地国有制制度,那么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土地时,也要按照规定及时的办理土地使用证,那么土地使用证没过户的情况有哪些?一般情况下如果土地是集体土地或者是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等情况都不会过户。一、土地使用证没过户...


·购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在实际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当中,购销的过程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化的过程,因此对于购销来说需要一定的合同进行约束。对于购销合同来说需要进行履行地的确定,以防日后的经济纠纷。有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该问题的解答在下文中给出了相关的解释分析。 购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的...


·2023地质灾害搬迁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二十五元每平方米计算,逾期十二个月以内,每月增加百分之五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


·土地流转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土地流转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流转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1、转包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


·云南征地冲突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云南征地冲突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土地的需求也在急速增加。政府以及相关企业单位,对于土地的征收或使用,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征地使用,必定需要赔偿被征地户。然而在近些年的征地过程中,因沟通协商不一致,导致了很多令人寒心的闹剧。人们对于相关征地部门,也深埋着怨言。...


·年最新湖北省神龙架林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湖北省神龙架林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神龙架林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松柏镇、木鱼镇。 补偿标准:耕地:31320元/亩;菜地:34452元/亩;果园:34452元/亩;茶园:40716元/亩;精养鱼池:31320元/亩;林地:25056元/亩;未利用地:9396...


·私人企业征地补偿项目是什么
      私人企业征地补偿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


·异地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吗?
      当婚姻发生变故,且夫妻二人居于不同地方时,就不能完全按照正常起诉离婚的程序进行了,那么异地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吗?这个问题的解决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也就是原告应向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起诉。那么又怎样解决“异地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吗”的问题呢? 一、诉讼法院的管辖 提起离婚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