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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上如何处理离婚彩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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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彩礼纠纷,具体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退还财物而发生的纠纷。那么,离婚时彩礼能否返还?离婚时彩礼返还的条件?离婚时不返还彩礼的情形?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离婚彩礼司法实践的处理: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五)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以上,就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离婚彩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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