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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扣押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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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能扣押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一、债权人能扣押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一)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二)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二、向债务人讨债要注意什么

向债务人讨债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讨债中防止逃债

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

(1)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

(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

(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二)讲究技巧、策略

讨债前要认真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在请教顾问、专家基础上,确定讨债的方法、策略。讨债中要振振有词,咄咄逼人,要善于抓住对方把柄,攻其薄弱环节,出其不意,以决制胜。针对不同性格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如对“强硬型”的,运用沉默策略,软硬兼施策略;对“固执型”的可采用试探策略,先例策略。

(三)充分妙用“情”、“理”、“利”、“法”

“动之以情”:凭着多年积淀的友情,只要说到伤心为难处,对方不会不有所考虑。“晓之以理”:情中寓之以理,晓之以利害,以理服人。“辅之以利”:在事实基础上给客户一定的让利,保本舍末,或许能激起客户有效回款的积极性。“诉之以法”:山穷水尽,仁至义尽,别无选择,诉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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